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澳门资料1688(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由深圳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本会具备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为规范本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资料1688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复审工作。
第三条 本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是指由本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由本会组织审查、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由本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约定采用。
第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土木工程的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会设立澳门资料1688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组织、管理、发布,统一管理学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
第七条 标委会由学会聘任七位专家组成,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会秘书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标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会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团体标准的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二)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与报批稿审批。
(四) 负责对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组织学会参与土木建筑领域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适时推动将学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根据学会授权,负责对学会标准进行解释。
(六)负责学会标准相关的技术档案的管理与保存。
第九条 标委会对立项审批、报批稿审查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遵循表决意见过半数通过的原则。缺席会议的标委会委员应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章 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程序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查、立项审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批、批准发布;使用中的团体标准适时开展复审。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来源:
1、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制和下达;
2、本会会员单位提出申请;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
(二)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2、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3、主编单位和主编人、主要参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成员已落实;标准编制组应至少由3家单位组成,主编单位至多为2家,编制组人员一般不超过20人、对于复杂标准,最多不超过30人。
4、经费已落实。
(三)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1、编制单位自筹;
2、本会自筹;
3、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四)立项申请包括新增标准立项和标准修订立项,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本会提出,并按照本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完整后,提交给本会。
(五)本会每年组织一次或两次公开征集本会团体标准的工作。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主编单位提供三名行业专家同意立项的书面推荐意见;
2、学会以标委会专家为核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专家必须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十三条 立项审批
(一)由立项审查专家组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及表决,超过半数赞成票的申请可批准立项。
(二)本会对拟批准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主编单位与本会签订《团体标准制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起草
(一)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和主编人是责任人,负责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
1、标准项目名称、编制组成员、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要素应遵循项目申请书的基本框架,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向学会报批;出现重大变化的,应按立项的程序进行重新立项。
2、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项目联络人,负责与参编单位、学会标委会、其他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标准编制组应按进度计划起草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除标准正文外,应同时起草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一)定向征求意见
1、定向征求意见。团体标准初稿形成后,标准编制组应将初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重点内容向不少于10个有代表性的单位(或有代表性的行业专家)定向征求意见。
2、标准编制组根据定向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
1、标准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编写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的官网或邮箱等。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3、标准编制组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的送审稿。
4、送审稿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编写规定。
第十六条 提交送审稿资料
1、标准编制组应将送审稿等资料提交本会,送审资料包括如下文件(同时刻光盘随附):
(1)关于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的申请函1份;
(2)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立项阶段审批表);
(3)标准送审稿正文和条文说明2份;
(4)定向/公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附件(包括意见征求函及其它相关说明)2份;
(5)当标准中涉及专利问题时,应披露相关专利信息,提出专利的处理建议意见;
(6)若出现与立项申请不一致时,应进行说明;
(7)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则提供原文和译文各1份;
(8)其他有关资料(如必要的阶段性技术审查会议资料、技术论证结果等)。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
(一)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以专家审查会的形式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会参与人员包括:
1、标委会及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代表;
2、审查专家组成员;
3、编制组成员,主编不得缺席。
(二)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
1、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数量原则上为5-11人(单数),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
2、专家组推选确定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主持标准审查工作,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审查,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三)编制组负责介绍标准的编制工作概况、编制原则、确定内容的论据、技术经济分析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
(四)审查意见的确认
1、审查会应现场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获得3/4以上专家同意的为通过标准审查。组长、副组长和审查专家均应亲笔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不可代签。
2、审查不通过的,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重新召开审查会。
3、学会秘书处应将审查通过的标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审批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完善,形成报批稿,向学会申请报批。报批资料(同时刻光盘随附)包括:
1、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一式三份,A4纸打印);
2、其他报批资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包括:标准审查意见书、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标准涉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如有)。
3、提交报批稿后,出版前,仅允许对少数非原则性错误进行修改(如错别字等),且不得再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进行变更。
(二)召开学会标委会会议,标委会对上报的团体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不通过的标准,由学会秘书处退回标准编制组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批准和发布
(一)标委会审批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学会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二)本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本学代号(CASS)、标准顺序号(从001开始,按时间顺序连续编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三)本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从001开始,按时间顺序连续编号,同一标准的编号为永久性编号,当标准废止时,其编号永久空缺。
第二十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示例:
T/CASS xxx-xxxx/ISO xxxxx:xxxx
第二十一条 实施
(一)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有关单位可自愿约定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本会进行反馈。
(三)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由主编单位负责标准条文的解释工作。
(四)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复审
(一)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本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评价实施效果,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二)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由本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布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会许可,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2017年制订,2025年第一次修订,于2025年1月5日第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澳门资料1688负责解释。
澳门资料1688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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